为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
l、学校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党员因党组织培养教育和监督不到位而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党委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1、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属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申请人为学生的要追究学生党总支书记和党委组织员的责任,申请人为教工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6、没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和党委组织员的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
1、由学校党委责成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
2、责令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在支部或党委会上深刻检讨。
3、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组织处理
1、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发展对象向党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高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院系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机制,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党员质量。